1.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是什麽時候做的?
交警部門在確定責任時會做好調查記錄。調查筆錄是律師確定案件事實進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壹。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詞或書證。如果內容意義重大,律師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作證。無論是訊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只要沒有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筆錄只是偵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將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對以後參軍、報名警官、考公務員是否有影響,要看案情是否成立。成績單包括以下部分:
第壹部分,第壹部分,應當寫明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和詢問的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是提問者和被采訪者之間的問答記錄,要清晰,重點突出。詢問完成後,受訪者應閱讀或向受訪者朗讀。如果是當面更正錯誤或遺漏,受訪者應在更正處簽字或蓋章,並在成績單最後壹頁標註“我已閱讀上述記錄(或向我閱讀),與我所說的壹致”或其他意思相同的文字。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查詢人、查詢人和記錄人簽字或蓋章。
二、調查記錄的內容
(1)第壹部分。
①標題。在中間寫“調查記錄”。②考察時間和地點。③調查員和記錄員。④受訪者及在場人員。主要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場的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和居住地。
(2)文本。律師應根據調查前提前準備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詢問被調查人,並記錄被調查人回答的具體問題以及被調查人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線索。
(3)尾部。
被申請人、到場人員簽名及調查日期。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必須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特別是涉及造成人員傷亡時,還需要對人身傷害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好記錄,作為傷殘賠償的依據。在具體情況下,應結合造成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以免在法律適用中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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