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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做傷殘鑒定。我需要律師嗎?

法律主觀性:

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壹定要有委托書嗎?1.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壹定要有委托書嗎?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傷殘的,在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身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結構異常以及由此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不同程度的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級,從I級(100%)到X級(10%),每級相差10%。第二,誰來評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將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傷殘壹般需要治療結束或出院後半年做傷殘鑒定,否則鑒定機構不會做。可以在起訴後由法院指定,也可以在起訴前委托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因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為依據。根據受害者遭受的直接損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身份證、工作證、單位證明、工資表、醫療文書、醫院出具的證明和醫療文書,填寫鑒定文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評定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鑒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並將重新鑒定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決定。三。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程序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和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定、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需要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制作鑒定邀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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