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37天,如果批準逮捕,公安將對其立案偵查,最長拘留7個月;行政拘留的,最長15天。如果觸犯了刑法,被檢察院起訴,需要判處監禁。羈押期間,除律師外,不允許會見任何人,不能使用任何通訊工具。
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您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托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詢問指控的罪名並會見嫌疑人。
軍事拘留壹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最長為37天。在性質上,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只是法律上的疑罪從無,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所有公民有罪。所以現階段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朋友可以聘請律師介入偵查。從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說,律師介入越早越好。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