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的區分標準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經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身份,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目前,大量農民工前往城鎮工作或定居,他們已經是城鎮居民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在壹些地區,農村居民的實際年均收入與城鎮居民持平甚至更高。如果無視這壹客觀現實,僅僅因為受害者是農村居民,就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確認補償權利人身份時應采用戶籍原則,但經常居住地除外。戶籍在鎮所在居委會、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視同城鎮居民。賠償權利人雖是農村居民,但有證據證明其工作單位或交通事故發生時實際居住滿壹年的地點在城鎮所在居委會或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也是城鎮居民。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實行同城化待遇。只有這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農村居民才能得到公平的保護。如果有特殊情況,很難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就會就高或低和城市居民壹樣對待。
第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實行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18條:
(1)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三、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確定。
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等級為1級,最輕等級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確定殘疾等級的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各不相同”,不同的主管部門針對不同人的傷殘情況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1)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以此類推)x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 20年;
(2)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其他依此類推)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x(20年)遞增年齡;
(3)傷殘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以此類推)x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未減少實際收入,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二)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過去對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是每月幾十元,後者其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也就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年齡為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1周歲;75周歲以上的算5年。這也不同於“未成年人按16周歲計算,50周歲以下每增加壹年減壹年,5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其他如死亡按100%計算)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傷殘等級(1級計算為100%,11級減10%,其他類推,死亡計算為100%) X。
3.被撫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x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4.被贍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級傷殘(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3)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摒棄了法釋[2001]第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根據這壹新定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收入損失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遞增年齡);
(3)死亡賠償金(75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四)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確定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的輔助用具要排除奢侈、豪華,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它是“適用的”,並且有兩個適用的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骨科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壹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權利人超過輔助器具固定支付期限,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