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規定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量刑標準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壹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認罪認罰案例 2017年1月12日,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壹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宣判後被告人表示,不提起上訴。據悉,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是遼寧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遼0211刑初15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女。因本案於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丹丹,系遼寧劉魏李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甘檢公訴刑訴〔2016〕8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29日17時15分,被告人鐘某駕駛遼Bxxxx號小型越野車在某市某區某街道某村某電桿附近人行步道路段停放車輛時,因操作不當,與車前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趙某某相撞後,又與在車前指揮其停車的被害人廣某相撞,之後車輛繼續前行與停放在路邊的遼Bxxxxx號小型轎車、遼Bxxxxx號小型轎車、遼Bxxxxx號小型轎車、遼Bxxxxx號小型轎車、遼B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事故造成趙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上述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事故責任認定,鐘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廣某、武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姚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鐘某在現場等待。2016年10月10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案件事實。2016年6月2日鐘某與被害人趙某某家屬達成協議,賠償其人民幣68萬元並獲得諒解。被害人廣某出具書面諒解書對鐘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案發後,鐘某已支付全部修理費用,上述被撞車輛車主均表示不再追究鐘某的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及賠償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鐘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 被告人鐘某及其辯護人均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婁玉珍 二_壹七年壹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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