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是指聚眾、組織、造成,至少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也容易構成聚眾鬥毆罪。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的客體是所謂的公共秩序,不應簡單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眾鬥毆罪包括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壹切規則和秩序。在現實生活中,聚眾鬥毆罪既可以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場所實施,也可以在相對隱蔽的私人場所實施。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不是所有聚眾鬥毆的參與者都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普通參與者,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壹般不完全是為了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蔑視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追求某種卑劣欲望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是非標準顛倒了。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態,是聚眾鬥毆罪最明顯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中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是對妳問題的回答。叫人打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壹般情況下也是嚴重的。違反治安,拘留幾天就罰款是常有的事。妳要考慮打壹架再做決定,因為打了之後,可能會造成更大的人身傷害。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