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起訴狀內容顯示,名下的房產為劉個人出資,其母親近兩年的收入和40萬貸款用於保險市場投資和團隊建設,與交通事故糾紛案無關,並否認轉移財產。同時要求:1,解封物業;2.被告(趙勇)承擔訴訟費用。唐山市豐潤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唐山中院於2月1,2017日發布案件執行進展消息稱,經進壹步調查,黃淑芬與其女兒劉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對劉明月的財產進行了調查,發現有壹處房產登記在劉明月名下。以劉明月的名義於7月和8月支付了購房定金和首付款20178000元。2015年2月3日,15,黃淑芬及其女兒* * *均辦理了該房屋的貸款手續,該房屋的首付款和還貸款均由黃淑芬出資,故依法查封。2017年2月9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7年2月22日,經唐山市豐潤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趙勇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他委托的律師已經介入,法院已經調取了黃淑芬的收入等相關證據。“的起訴書稱她也認可的收入”,但黃的收入並未用於履行法院的判決。肇事者黃淑芬之女劉明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於10月23日作出2065438+2008+65438號裁定。根據裁定書,該案於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劉明月在我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後七日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本案按劉明月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