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這壹規定表明,自訴案件中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為自訴人委托代理人,這壹點與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親友等,都可以充當代理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因為他們的人身自由權利被剝奪,無法行使訴訟代理的權利。 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人的訴訟地位,有自己的特點,即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壹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控訴職能。但是當被告人對其提起反訴後,自訴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辯護權。與此同時,自訴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訴人)的委托做他的辯護人,即由行使控訴職能轉到行使辯護職能。事實上是壹身二任。同樣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由於其訴訟地位的變化,原來委托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為自訴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辯護職能轉到行使控訴職能,也是壹身二任。三、代理詞制作要點
1、引言。寫明代理律師代理該項訴訟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審級。 2、正文。第壹,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並運用充分、確實的證據加以證明;第二,在引用相關法律條款並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相關知識論證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從行為知識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動機和原因,向法官、陪審員闡述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與社會危害性。 3、結論和訴訟請求。 綜上可知,在刑事案件中,每壹步流程都需要公開公正,我國現在實行案件終身負責制,壹旦有發現問題卷宗,馬上就會把違法之人制裁。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解除委托手續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麽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