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賠償金:沒有城鄉、地區之分,標準全區統壹。
生命是平等的,但長期以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在城市人和農村人之間差別很大。比如2004年9月呼和浩特市的壹起交通事故,市裏的死亡賠償金是164600元,而農村的死亡賠償金只有63380元,相差65438+萬元。現在,新辦法取消了死亡賠償金標準按盟市、城鄉不同的不平等規定。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20年計算”,即取消了農村人口按照農牧民純收入計算的缺陷,是“自治區的最後壹年”,而不是過去按照盟市劃分。此外,《辦法》中各項指標均采用了《自治區》的平均標準。
二、首次明確精神損失費標準:5萬元,最低500元。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失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實踐中不易操作。這次《辦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當事人近親屬死亡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5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數額酌情支付精神撫慰金。當事人因身體傷害、殘疾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不足3萬元酌情支付,並按照相應殘疾等級和各等級差額10%遞減計算。當事人身體無殘疾,但達到輕傷、輕微傷、重傷等級的,按照總額500元至10000元酌情支付精神撫慰金。”
第三,降低機動車無過失賠償,細化機動車碰撞責任追究規定。
盡量減少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錯賠償責任。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時已盡到交通安全註意義務並已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比例和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內蒙古地區的無過錯責任是民事損害結果的20%,高於北京地區的10%。
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賠償責任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減輕賠償責任40%至5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辦法》的補償項目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幾乎每個項目都有具體的計算方法。
比如護理費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工的,其勞動報酬參照上年度自治區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以及當事人要求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比如,當事人因身體傷害住院或者康復,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應當給予營養補助的,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計算營養補助。
作者信息:張建忠律師0471-6844973。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印發(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2004)內民壹通字第11號
全區各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壹庭及相關民事法庭: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印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妳們,請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參照執行。
2004年十二月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供通字[2004]85號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通知
盟市、旗縣、呼鐵、大林公安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凡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調解的,損害賠償按此辦法執行。
二○○四年十壹月二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本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承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對其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扶養人以及依法應當獲得相關賠償的死者近親屬。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以下簡稱“賠償義務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
因此,與非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保險公司和機動車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按照該機動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的金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按下列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按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賠償責任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減輕賠償責任40%至5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或者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按照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損害調解。
第二章損害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五條當事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所支出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根據搶救治療情況,除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權利人的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費用按人數不超過三人,時間不超過五天計算。上述費用的計算標準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受到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以根據交通事故對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損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以精神撫慰金的形式支付。
(壹)當事人的近親屬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5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數額酌情支付。死者近親屬多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精神撫慰金總額不足5萬元計算,由死者近親屬協商處理。
(二)當事人因身體傷害、殘疾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不足3萬元酌情支付,並按照相應的殘疾等級和各等級差額的10%遞減計算。
(三)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但未致殘,但達到輕傷、輕微傷、重傷級別的,按照總額500元至10000元酌情支付精神撫慰金。
第七條醫療費用按照醫療機構對當事人進行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支付。
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害的,原則上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和治療。但因搶救需要,受傷壹方可就近到醫療機構(含縣級以下各類醫療機構)治療。
受害方經治療病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和對癥治療的,可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治療,治療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當事人受傷後住院期間需要購買藥品的,醫療機構必須出具相應的證明,與受傷治療需要相壹致。
賠償義務人對當事人治療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八條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當事人曠工時間以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為準。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最終評定傷殘的前壹天。傷殘評定時間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L 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參照上壹年度自治區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當事人要求的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工的,其勞動報酬參照上年度自治區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以及當事人要求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護理依賴,根據”。內蒙古某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人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以下簡稱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另發)。護理依賴程度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當事人需要完全依賴護理的,其護理費用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和100%的比例計算;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按全部護理依賴的80%的比例計算;需要部分護理依賴的,按照全部護理依賴金額50%的比例計算護理費。
護理人員的數量原則上是壹個。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限,當事人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人員)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所需護理人員的期限按照醫療機構規定的時間計算。護理費按完全護理依賴標準支付。
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護理依賴的,須由醫療機構出具醫學證明或診斷,確定護理時間和護士人數,並按部分護理依賴標準支付護理費。超過三個月仍需護理依賴者;應申請鑒定機構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
委托人因傷致殘,無法恢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鑒定機構應當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判定委托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期按傷殘賠償年限計算。
第十條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交通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依據,並與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和次數相壹致。
第十壹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算。
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受傷壹方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及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但不能超過自治區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和住宿費標準。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明確意見營養費的當事人因身體損傷住院或者康復期間應當給予營養補助的,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計算營養補助。
第十三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或者傷殘程度,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傷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當事人實際收入未因殘疾而減少的,或者殘疾程度較輕,已造成職業梗阻並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在總額的10%範圍內調整減少或者增加殘疾賠償金數額。
第十四條當事人需要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國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殘疾人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應當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期限按照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減去當事人實際年齡剩余年限計算,最低按照5年計算。當事人年齡超過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按照5年計算。
第十五條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共計六個月。
第十六條隨軍家屬生活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農牧區居民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當事人死亡或者傷殘前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牧區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補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牧區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高於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牧區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修復費用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義務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告知各方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復評限壹次。
第三章損害賠償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原則上應當壹次性支付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費用。
第二十壹條賠償義務人因各種原因請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確認。
但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已經發生的壹切費用,應當壹次性支付。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同行業或相近行業/k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標準, 本辦法所稱“農牧區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和“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根據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自治區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並由自治區公安廳按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逐年發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供通字[2004]86號
關於印發《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
盟市、旗縣、呼鐵、大林公安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未調解的,損害賠償按此標準執行。
二○○四年十壹月二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壹、《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的“上壹年度自治區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為:
(壹)農林牧漁業:6832元
(2)采礦業:9760元
(3)制造業:10050元
(4)電、氣、水生產及供應業:65,438+07,942元。
(5)建築業:8297元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3604元。
(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17367元。
(8)批發和零售業:7867元。
(9)住宿和餐飲業:7516元。
(十)金融業:14060元。
(Xi)房地產業:10858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1251 1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65,438+04,060元。
(14)水利、環境與公共設施管理:10235元。
(15)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7257元。
學歷:13383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13353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13386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的護理費按本標準第(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
三。《辦法》第十壹條“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在區外(不考慮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15元,區內10元。
《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住宿標準》為60。OO元每人每天,聯合市所在地40.00元,淇縣所在地30.0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本標準第三款的標準計算...
5.《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上年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012.90元。
不及物動詞《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0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939.92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5419.14元;“上年度自治區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17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