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夏彌、夏露和夏香是兄妹,朱楨是他們的母親。
2007年8月8日,夏露作為夏香(買受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與案外人朱洪套(出賣人,甲方)及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中介合同》,約定甲方將爭議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為經濟適用房。該房屋成交價為720000元,22000元生活費及相關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首付款654.38元+00000元由中介保管。中介配合甲、乙雙方到房地產開發公司修改底單當日,乙方將剩余房款765.438元+00,000元轉入甲方賬戶。
2007年9月3日,夏香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就爭議房屋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完成了變更單。同日,夏露用其銀行賬戶向賣方朱洪套支付房款710000元。房子第二天就交付了,夏米把房子裝修了壹下,並入了房子。
2009年6月17日,該房屋產權證簽發,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夏香,房屋經濟適用。夏彌持有購買爭議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中介合同》、《契稅稅單》、《戶口本》等相關資料。
2015 3月15日,夏蜜將夏香訴至法院,要求夏香將爭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審判過程:
本案審理期間,夏香對夏露支付房款沒有異議,但認為夏露是受其委托為其支付房款。
夏露在法庭上作證說,在2007年7月和8月期間,這家人商量給夏蜜買壹套房子。當時,夏香想借別人的指標買經濟適用房。夏香主動提出借她的指標給夏彌買房子。為此,夏彌、夏香、夏露及其父母均在現場達成協議,口頭約定夏露出資並借用夏香的指標買房,所購房屋五年後過戶。三個孩子的母親朱楨出庭作證,情況與沙魯壹致。
關於為何爭議房屋的相關材料在夏蜜手中,夏香稱,她在2008年至2011年6月住在爭議房屋時,將相關材料存放在該房屋內。夏密對此不予認可,稱夏香委托夏露買房,所以夏露買房後將相關材料交給了夏密。
庭審中夏香提交了多份銀行憑證,證明夏露於2007年6月165438+10月1日、6月65438+10月23日、2007年3月27日、2007年9月7日用夏香的存折取款52萬元。夏香說他已經為夏露預付了82萬元。
夏彌對此予以否認,否認上述款項與購買爭議房屋沒有任何聯系。夏米還提交了2007年6月6日的丈夫(賣方)與案外人畢桂成(買方)就其他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畢桂成出庭作證,證明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將房款直接打入高江祥賬戶,故與有較多經濟往來,且委托理財。夏香承認收到了畢桂成支付的654.38+0.47萬元的購房款,但不承認這筆錢是夏露夫婦的購房款,更談不上說明這筆錢的來源和性質。
庭審中,夏香對張琪自2005年6月165438+10月至2008年2月多次向夏露付款負有責任。夏香說,他完全信任夏露,所以把買房的錢委托給夏露,但不承認夏露把自己的錢以個人名義存進去幫他理財。
經法院詢問,夏香稱1992參加工作,壹直打零工,無穩定工作,從未購買過房產;關於2007年買房時的月收入,夏香說他記不清楚了。對於70萬元的購房款,夏香稱是個人積蓄。至於房屋交付後由夏密壹家居住使用的部分,夏香稱是基於親屬關系將房屋借給夏密居住,對此夏密並不認可。夏香說,雙方矛盾激化後,高湘湘為什麽會主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起訴房屋?夏香說這是為了他的人身安全。
經夏彌在庭審中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隨機確定,法院委托北京某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鑒定結果為2065438+7月65438+2004年5月,涉案房屋市值258萬元,單價26000元/平方米。隨後,夏米支付了7000元鑒定費。
試驗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夏香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協助夏密辦理了爭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將爭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夏密名下。
壹審判決後,夏香不服壹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金雙全律師實名買房案:
實名買房律師金雙全認為,夏彌和夏香對該房屋訴訟涉及的合同關系各持己見。夏彌聲稱他們是以名字買房,而夏香聲稱他們是借房子。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或者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購房糾紛的被執行人是夏露。夏露和朱楨都是夏彌和夏香的直系親屬,他們在庭審中的證詞基本壹致,可信度較高。結合本案購買爭議房屋所涉及的相關手續、票據、資料等原始憑證均保存在夏密處,且夏密壹家自爭議房屋交付後壹直居住在該房屋內的客觀現實,可以認定夏密主張的雙方關系合理,有事實依據,故法院認定雙方以購房名義存在關系。
關於夏香提交的證明其出資的銀行憑證證據,2005年6月165438+10月至2008年2月時間跨度較長,夏露也有證據證明其資金流入高嘉祥賬戶,故只能證明其與夏露之間存在經濟往來,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因此,作為購買的具體實施者,夏露表示,購買的資金是借給高盛,而不是夏香自己的資金。鑒於金錢的壹般性質,在沒有有力證據予以糾正的情況下,沙魯的證言應當認定為事實。因此,即使夏香向夏露支付了相應款項,在夏露否認其與夏香之間的合同關系時,夏香也未提交反證予以反駁,故法院不予認可夏香主張其委托夏露購房的事實。
因雙方存在購買名下房屋的關系,且雙方已約定在符合過戶條件時將房屋所有權過戶至夏彌名下,現相應條件已達到,夏香應將爭議房屋過戶至夏彌名下。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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