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常遇到客戶拿著借條或欠條對我說:“柯律師,我借給李曉明10萬元,給我做了擔保!雖然李曉明很窮,但王梅梅很富有。去幫我把錢拿回來!”然後我看到了王梅梅簽名前的三個字,這蒙蔽了我的狗證人。在解釋了為什麽不能找王梅梅要錢之後,當事人往往又喊又上當,義憤填膺,罵王梅梅祖宗十八代,但為時已晚。
這也意味著大部分人還是分不清證人和擔保人。
簡單來說,如果王梅梅是擔保人,我們可以援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讓王梅梅替可憐的李曉明還錢,實現所有受害人的債權。雖然保證責任可以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但無論如何,保證是擔保法中明確規定的,是整個擔保法中最容易產生和生效的權利——只要保證人同意承擔保證責任,比如在合同或各種條款的保證人後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寫上“本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等字樣。
《擔保法》還規定了抵押、質押、留置、定金,這些都需要特定的條件才能產生。比如,抵押貸款通常需要到相關部門登記;質押和留置都是要給對方東西,留置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隨意拿東西的。因為押金用的比較多,壹般人都知道對方要交錢才生效,否則相當於不說押金。
太復雜了。想不起來怎麽辦?
拋棄擔保人的想法,讓人家直接寫擔保人,如果妳讓人家寫什麽證人和證明人都要寫,那說明那個人有問題!不聽解釋就不會被騙。
擔保人後簽字,表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理論上他應該願意承擔《擔保法》規定的全部擔保責任,但由於他只符合保證人的條件,最終被允許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證人和擔保人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真的不是壹個物種,就像* * *制作方和* * *和當事人不是壹個當事人壹樣。不然妳敢說* * *產黨是* * *試黨?
見證人對借款人
別以為我在努力收集詞匯。我知道壹般情況下,人是分不清的,除非是突然智障。但問題是,有些情況就是讓妳迷茫,沒有意識。不信的話,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場景。是不是特別熟悉?
妳三姨家的侄子李曉明帶著他漂亮的妻子王梅梅來妳家借4萬塊錢供妳孩子上學。妳喃喃自語:“李曉明可以結婚了,可我為什麽只能做個高富帥頭銜的單身狗?”壹邊掏出手機準備微信或者支付寶,李小明壹邊焦急的看著妳說:“兄弟,我馬上就要把這錢給別人了,我今天沒有卡。錢不多。妳給我現金!”妳想到借錢給別人必須保留付款記錄的法律常識,猶豫著說:“銀行裏沒有自來水……”李小明把王梅梅拉到面前,大聲說:“兄弟,我李小明不是那種借錢不還的人!妳要是擔心,就讓我老婆作證,讓她簽字!”妳覺得有人做見證就好,再拒絕就不地道了。只能在李曉明的催促下打開公文包,把錢給他。他給妳寫了壹張借條,王梅梅在借條右下角註明“參考:王梅梅”。然後他沒有按預期還錢。幾年後,妳起訴到法院,要他們夫妻共同支付。因此,法官認為這筆錢是李曉明的個人債務,與王梅梅無關。這時,王梅梅受不了李曉明的無能,和他離婚了。李曉明良心發現,把孩子和房子交給了王梅梅,清白地走了出去。
妳不能從幹涸的河床裏再舀壹碗水。李小明是河床,妳的錢是這碗水。
上述情況的本質是沒有區分證人和借款人。因為證人和借款人是夫妻,所以即使在法律領域也有不同意見。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出臺之前,法院壹直適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因此少數專業人士認為此類案件應繼續認定為夫妻債務。但《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頒布後,很多專業人士認為應援引第二條的規定。夫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不超過家庭日常所需,且配偶知情不反對的,應屬於夫妻同債。但從《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頒布後的法院判決傾向來看,法官更傾向於區分見證人和借款人在意思表示上的區別。因為配偶只在見證人之後簽字,說明他與配偶沒有債務。這種觀點,壹方面連接了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公有制和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另壹方面也通過犧牲個案正義來引導和迫使民商事主體積極規範交易行為。
所以,如果要夫妻共同還貸,就得在借條上簽字——夫妻雙方都在借款人之後簽字。
證人=見證人
證人,百度的第壹個基本定義是證人可以當場作證,基本相當於證人。
我們經常在謀殺、縱火、搶劫和強奸等刑事案件中使用證人。久而久之,為了區分事情的嚴重性和法律性質,民商法中的證人習慣性地被稱為證人。只有從其身份的性質來探究其在法律活動中的作用,無疑只能將其歸類為證人。
證人的證言會因為身份等多種原因影響其可信度,但如果需要見證請記得去公證處。雖然有點麻煩,但是可以減少很多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