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看守所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探視的規定
(1)會見:
1.罪犯會見其親屬、監護人,每月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議時間或增加人數的,必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2.罪犯會見委托律師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核對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在48小時內作出安排。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議室舉行,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有警察在場。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2)溝通:
1.罪犯可以與他們的親屬、朋友或監護人交流。看守所應當檢查罪犯的信件,對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寫給看守所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3.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交流;外國籍罪犯可以用自己的語言進行會見和交流。
(3)訪問:
1.被判拘役的罪犯,每個月可以回家1到2天。罪犯自己申請,警察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在公安機關批準。看守所應當為獲準回家的刑事在押人員出具回家/探親證明,並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規定。
2.被判處拘役的外地罪犯申請探親的,看守所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3.罪犯申請離家探親的,應當由家屬予以保證。經看守所研究同意後,報公安機關批準。對於離家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出具《罪犯離家探親證明》,並告知其在到達的當天到當地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