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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絲猴皮鞋是六個孩子創辦的嗎?他們之間有關系嗎?

不是,是劉曉代言的產品。

六小齡童和“金絲猴”對簿公堂。

該案涉及肖像權、商標權、著作權、廣告合同等諸多法律關系。四種法律關系交織在壹起,在肖像權上,涉及到劇照、化妝照、服裝照是否具有肖像權的問題。

很多人可能還記得“穿金絲猴鞋,拿金腰帶”這句口號。2004年初,著名演員六小齡童與山東威海金絲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絲猴集團)的官司,在中國農歷猴年來臨之際熱鬧起來。案件起因是,原告六歲男童認為金絲猴集團超過合同約定使用其肖像註冊商標,構成侵犯其肖像權和商標權。

孫悟空和金絲猴的“蜜月”

金絲猴集團是壹家著名的皮鞋制造商。“金絲猴”鞋是怎麽出現的?1995年,資金實力日益雄厚的金絲猴集團請來了著名演員,扮演孫悟空的六歲男孩,在央視為金絲猴皮鞋做廣告,結果壹鳴驚人。當時雙方約定的合作期限是五年,截止日期是2002年底。合作期間,六小齡童將自己的孫悟空形象作為集團的商品包裝和廣告。

1999,金絲猴皮鞋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這個品牌給金絲猴集團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會。不僅在所有國家政策允許的經營範圍內註冊了“金絲猴”商標,而且從1996開始未雨綢繆,先後在日、韓、美、柬等6個國家進行了國際註冊,並進行了猴王、孫、猴王、猴王、孫行者等類似商標。

六歲小孩用他的孫悟空形象為金絲猴集團做商品包裝和廣告。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們之間的合同在2002年就結束了。據六小齡童法律顧問尹律師介紹,金絲猴集團在1995與六小齡童簽訂廣告合同,使用其《西遊記》中的孫悟空形象,拍攝制作了兩個“金絲猴”形象進行商品宣傳。此後雙方每兩年或壹年續約壹次,合同將於2002年7月終止。

六歲小孩打官司維權。

沒想到合作結束,官司來了。

2003年9月19日,六小齡童遊本昌、克裏木等人在山西長治參加演出時,發現這裏的金絲猴皮鞋仍在使用六小齡童“猴王”服飾形象做廣告。後來六小齡童曾與金絲猴集團交涉,但沒有引起金絲猴集團的重視,繼續使用。

2003年6月3日,165438+六小齡童將金絲猴集團訴至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法院。起訴理由是非法使用六小齡童和孫悟空的形象,侵犯了六小齡童的肖像權和六小齡童文化公司的商標權。銷售金絲猴鞋的長治八壹百貨有限公司被列為第壹被告。代表六小齡童打官司的尹告訴記者,這個官司其實是兩個案子。壹個是六小齡童起訴金絲猴集團保護肖像權,另壹個是上海六小齡童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起訴金絲猴集團保護公司商標權。六小齡童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六小齡童調查,長春、葫蘆島等地的金絲猴產品仍在使用“猴王”形象進行宣傳。

六小齡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非常珍惜“孫悟空”的形象,包括外國人在內的壹些商人想出巨資買斷他的孫悟空形象,但他拒絕了。為了保護孫悟空的名聲,他在上海成立了“六小齡童文化藝術公司”。六小齡童在國家工商總局註冊1995,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孫悟空形象,尤其不能貼在商品上。

庭審爭議的焦點:

古裝形象等於人像嗎?

65438年6月+65438年2月+2003年6月上午9時,壹名六小齡童狀告長治市八壹百貨大樓和金絲猴集團肖像權侵權案,在長治市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在法庭上爭議的焦點是服裝形象是否等同於肖像。

法庭上,原告列舉了侵權證據:14照片證明八壹百貨使用孫悟空的服裝照片作為櫃臺裝飾,金絲猴集團在其鞋盒、皮鞋憑證、發票信用卡上使用了孫悟空的服裝形象。六歲的孩子用自己的肖像註冊了個人商標。

原告六歲小孩未到場,其全權代理律師訴稱,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兩被告未經六小齡童本人同意,在其生產銷售的“金絲猴”皮鞋上使用其在《西遊記》中扮演的孫悟空服裝形象作為商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侵犯了其肖像權。

第壹被告長治市八壹百貨公司委托律師辯稱:首先,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銷售者有義務審查廠家生產的產品以及廣告、裝潢使用肖像權是否合法。最初的“金絲猴”皮鞋作為商業活動在八壹大樓出售。只要廠家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商品有合格證,就可以銷售。原告六小齡童在肖像侵權案中將長治視為肖像被“侵害”的地點,將八壹百貨列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其次,原告扮演孫悟空的古裝形象不能等同於自己的肖像,古裝照片不是肖像,櫥窗展示也沒有侵犯六歲兒童的肖像權。

第二被告金絲猴集團的代理律師堅持認為,其產品中使用的“金絲猴”的古裝照片,猴頭猴臉,不可能等同於六歲兒童本人的肖像,故原告所提的肖像侵權案根本不能成立。六歲小孩無權主張孫悟空古裝照的肖像權。而且六小齡童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古裝照是我的肖像。根據1996合同約定,金絲猴集團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制作方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合法使用服裝形象。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與法律適用沒有必然聯系。

庭審結束後,金絲猴集團副總經理介紹,集團與原告在1995簽訂協議,使用原告扮演的《西遊記》中的孫悟空形象,原告拍攝制作了兩張“金絲猴”形象圖片用於商品宣傳。後來因為壹些勞動協議的糾紛,帶來了這個肖像權侵權案。

庭審當天,法院沒有做出判決。六小齡童的代理律師尹在2004年2月16日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原、被告雙方正在協商解決方案,爭取在本周內得出滿意的結果。也許,談判是解決爭端的最好方式。

六歲小孩講《美猴王》;

別人壹看就知道是我。

六小齡童告訴記者,孫悟空的服裝形象是國家工商總局唯壹註冊保護的藝術形象。雖然他和金絲猴集團壹直關系很好,但是不能容忍金絲猴集團的這種侵權行為。六小齡童認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是最好的辦法,這個事情最終會通過法律解決,但他也主張“以和為貴”。

對於這場官司,六小齡童向記者談了自己的看法:“這個問題很簡單,有壹個人像問題。這是什麽概念?是這張照片的主體部分,比如五官。別人看到就知道我了。這是肖像。比如我拿出這張孫悟空的照片,問10人,這個人是誰?人們肯定會說這是個六歲的孩子。所以這可以認定是人像,就這麽簡單。”六小齡童表示,如果金絲猴集團的肖像權、商標權糾紛勝訴,他將把金絲猴集團的部分賠償費用捐給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猴年,他已將孫悟空的藝術形象免費提供給國家奧委會,希望孫悟空能成為2008年奧運會的吉祥物。

事實和證據表明: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關系。

首先是雙方廣告合同的期限。原告稱,雙方分別於1995、1996、1998、2000年簽訂了四份獨立的合作協議,最後壹份是初步協議,約定合作期限為三年,實際只履行了兩年,即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被告金絲猴集團堅稱合同期限為65438+2000年10月1日至65438+2003年2月31日,服裝照片在合同期限內使用。

其次,合同中關於著作權的約定存在爭議。被告金絲猴集團在合同中稱,原告為金絲猴集團提供有償勞動服務,制作了兩個負面廣告,其中包括壹張古裝照片,作品制作人為金絲猴集團,故金絲猴集團擁有古裝照片的著作權。原告指出,合同中約定的著作權是指央視《金絲猴跳長城》廣告創意制作作品的著作權,而不是古裝照片的底片。

上海六小齡童文化公司訴金絲猴集團保護公司商標權壹案中,也涉及到六小齡童肖像註冊商標的保護問題。從65438到0995,六小齡童在國家工商總局註冊了自己的肖像商標,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孫悟空的形象,尤其不能貼在商品上。六歲兒童孫悟空服裝形象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保護的唯壹藝術形象。金絲猴集團的服裝形象是否侵犯肖像商標,長治中院將於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最後,本案中的肖像權問題。從法律上講,肖像是公民外在形象的再現。它是公民形態和舉止的客觀綜合表現。從表現形式來看,肖像畫包括圖片、照片、錄像、錄像、雕塑等。從表現的位置來說,人像應該是以臉為主。肖像畫應該反映市民的真實面貌,人塑造的藝術形象,如濟公、哪咤等,都不是肖像畫。

至於劇照、化妝照、古裝照是否有肖像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在法律上並不明確。化妝成分越大,對公民形體和表情的真實表達程度越小,這也影響肖像權侵權的程度。至於具體壹張照片是否侵權,要看藝術表現程度和真實五官來具體分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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