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以根據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的相關案情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為其代理人進行專業化辯護,能夠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
在刑偵階段,還是要向刑偵部門申請,刑偵部門會在48小時內安排見面。偵查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派員到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的律師,現階段應經偵查部門批準。但在實踐中,偵查部門出於案件偵查的需要,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壹直持對立態度。所謂的48小時時限就像壹張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的律師可以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事先向司法機關申請。
調查階段
1,刑事律師到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3、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和檢舉;
4.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審查和起訴階段
1,刑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提供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
1,刑事律師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的被告;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的意見,給予法律幫助。
沒有請過律師的人,大多不完全了解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與此同時,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缺陷,法律普及的滯後,更重要的是壹些公共部門腐敗分子對律師的抵制和虛假誘導,很多人對律師的工作和作用產生了懷疑。辦理刑事案件時,經常聽到當事人家屬說:請律師有什麽用?有罪或無罪不是我們的要求!這種說法極大地損害了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於家屬相信了這種說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這些人身上,錯過了機會,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受到很大影響,同時也可能上當受騙,大量血汗錢白白放進這些人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