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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霆律師事務所在那裏

大上海的律師竟然如此德行

自2003年為征地動拆遷信訪至今已有六個年頭,,然而由於個體勢力單薄,,有關部門做了很多偽證,。使得原告多年來信訪沒有好旳結果。

08年2月在上海普若律師亊務所,通過咨詢副主任律師徐培國後得知,崇明2003年3月1曰起,拆遷房屋土地補償標準最低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徐培國律師當時說;妳可以通過打官司要求得到補償910-450*180=82800元。根據規定妳完全可以勝訴的,當時就聘徐培國為仲裁申請代理人。2月18日當即付了5000元律師費,同時簽訂了委托書。

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受理了此案。

08年3日26日兩被告同時提出了無理的管轄異議。拆遷協議中第十壹條規定二種方式觧決爭議。壹;向法院起拆。二;向上海仲裁會申請仲裁。

此協議由甲方制訂,卻又被他們自己推翻,真是無理至極。

在此情況下徐培囯律師不但未替原告辯護,相反卻勸原告撤訴。並代寫了撤訴書,多次勸原告撤訴,原告無奈只好簽字

撤訴後徐培國律師說;不退律師費,但可以到崇明法院提起訴狀。

4月下旬遞交訴狀後,5月20日左右。接到了法院電話通知說要交訴訟費,原告沒有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將訴訟費打入他人帳號並請他人代為轉交。

直至08年8月28日才開庭,第壹被告未到庭,只有被告的委托律師陳子龍和原第二被告旳法人宋德煊卻成為了第壹被告的代理人出庭。

第二被告拆遷實施單位祟明具建設用地亊務所沒有人到庭。

而作為拆迀人的上海上船新東聯船舶有限公司笫壹被告到庭了,但是該拆遷人卻是壹個有名無實的空頭公司。該公司沒有確切的經營場所,沒有真實的地址,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送達的地址卻是於被告公司毫不相幹的上海揚樹浦路468號,收件人是舒金美。

徐培國律師對此不聞不問,末替原告主張合法的訴訟程序。

庭審結束後徐培國律師對筆錄看都未看,簽字後就不知去向離開了約壹個半小時。

原告在簽字時發現筆錄不全,有利於原告的事實依據沒有記錄,原告當時拒絕簽字要求補漏審判長落下壹句,他不簽就不簽好了說完就揚長而去。

在此場合,原告沒有得到律師的援助。原告多次打電話問律師在哪裏、他也不作答。最後得知被法官私自叫去談話了。這讓原告對本案產生了疑慮,為什麽原告的律師在不通過原告的情況下法官要私自叫去談話近壹個半小時呢?可見本案有失公正性。

08年10月20日判決,判原告敗訴。

原告不服,要上訴。因上訴期限的關系,再加上律師費用問題,原告只好讓徐培國代寫上訴狀。

在徐培國律師代寫了上訴狀之壓,原告壹直通過打電話,直接到二中院等方式詢問其二審立案進展情況,圴沒有消息,壹直答復說;還沒有立案。直到2009年1月13日原告突然得到消息,自己的案子早已被判了。徐培國說;12月23日判的,可是直至2009年1日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還說沒有立案,直至09年1月16日二中院的立案庭,信訪處的電腦裏經査閱都沒有二審的立案紀錄。可是奇怪的是,該案在08年12月23日就已判決了。而且此立案,判決,是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旳。

出現這種情況,不知是二中院的電腦出了問題,還是公開,公平,公正,在二中院法官旳身上出了偏差。

後經查實,律師徐培國在未獲得原告簽名委托下,私自偽造了壹份委托書,上有原告的簽名,且是特別授權代理原告的二審整個訴訟活動。經查閱二中院的卷宗裏,徐培國不替原告舉證,卻反幫被告。把東方網2003年9月20曰公布的,其中崇明規定2003年3月1日起適用的,故意說成是該規定是2004年適用,詳見卷宗23頁我們的動遷是03年4月壹6月。根據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該動遷地區屬縣城市房屋拆遷,而徐培國故意附和被告的說法,將城市建設的房屋拆遷說成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拆遷公告為證’。

又二審卷宗第24頁徐培國在無權代理中將82800元的訴訟清求,故意說成是,被告已將此款付給了原告的這樣壹個偽證。

後經查閱法院卷宗,徐培國不但在二審中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進行了無權代理,徐在崇明法院壹審卷宗裏的委托書也是偽造的。在壹審中,律師不替原告主張訴訟程序和訴訟理由,對被吿旳無理言詞不予反駁。使被告,動遷住宅占地面積94029平方米,而沒有壹平方米旳按置房提供,也成了拆遷人這個被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

在壹審中開庭時律師讀的是有二個被告旳起訴狀而後來在查閱卷宗時,卷宗裏卻是只有壹個被告的訴狀,且卷宗裏這個被告是壹個空頭公司這樣壹個事實。空頭公司背後真正的被告是誰只有他們清楚。

祟明縣建設用地亊務所這個第二被告,在拆遷實施中處處克扣動遷戶的權利和利益,這次開庭,不但沒有到庭,連二個被告的訴狀也變成了壹個被告的訴狀。不知原告的律師是怎麽與人操作的?

讓人想不明白的是,作為律師,徐培國收了原告的律師費,收費時信哲旦旦的告訴原告肯定能勝訴,然而仲裁立案後,徐培國不但不幫原告,還勾結被告,對被告的無理請求給予支持,多次勸原告撒訴,撤訴後他還說不退律師費。目的是替被告控制原告。

壹審中的調換訴狀,二審中的偽造委托書,無權代理中故意做偽證,幫被告,,坑原告,徐培國另有企圖,他的所有目的就是要原告敗訴。

使人想不通的是;這個自稱當了二十年法官,又是多年老律師的他,是什麽力量至使他竟連職業道德而不頋,幹出喪失天良,喪失人性的卑鄙無恥的下流勾當。又是什麽強大的力量扭曲了懂法的老律師靈魂和法律這座天秤?

普若律師事務所的副主任律師徐培國為了不正當的目旳,作出了有損於原告利益的亊情,同時也蔑視了法律的尊嚴和破壞了法律的正常工作,擾亂了司法公正。

為此本人認為;徐培國律師己經喪失了壹個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配作壹個合格律師,如果讓他的這種行為繼續發展下去,將有損於上海這個國際大都市的形象,有損於律師這個職業隊伍的純潔,不利於國家法律公開,公平,公正,工作的正常運行,有損於法律的尊嚴,有損於人民的利益得到合法的保護。

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強烈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行為給予制裁,純潔律師隊伍。

2009-5-20日

壹個企求法律公正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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