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被告人林某、李某、王某盜竊案中,林某、李某對盜竊事實認罪,並供認王某與他們壹起參與盜竊,而王某本人則辯稱其未參與盜竊,並稱盜竊事實發生前不久,其與林某、李某因鬧矛盾至今沒有往來,林某、李某兩人對他心存怨恨誣陷報復。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有被害人陳述、現場勘察筆錄、林某、李某用贓、銷贓等證據,對王某是否參與盜竊,除林某、李某口供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
[爭議]:對本案的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犯之間的關系是互為證人的關系,不受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僅憑口供不能定案規則的限制。且林某、李某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證,可以對被告人王某定罪和判處刑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口供的性質仍然是口供,***犯不能互為證人,對待***犯口供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僅憑口供不能定案規則的限制,即使林某、李某口供可以互相印證,也不能據此定罪和判處刑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犯口供應遵守刑訴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否則容易導致違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確地運用口供。但是,當確實無法取得其他其他的情況下,為不致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處罰,在各被告人分別關押,能夠排除串供可能性,且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細節上基本壹致的情況下,可以在非常謹慎的以***犯口供作為定案的根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評析]:刑事訴訟法作出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目的就在於防止偏重口供的傾向。***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也屬於被告人口供,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僅憑口供不能定案的規則不僅適用於單獨壹個被告人的陳述,也應適用於***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允許僅憑***犯口供定案,由於***犯之間的利害沖突,可能會導致事實的誤認,會存在無中生有嫁禍於人等問題。再者,如前述案例,林某、李某均供認王某參與了***同盜竊,而王某則辯稱其與林某、王某發生矛盾沒有參與盜竊,是林某、李某兩人對他懷恨在心誣陷報復。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王某參與盜竊或林某、王某誣陷報復的可能性都有,根據我國刑訴法疑罪從無的原則,也不應認定王某參與***同盜竊。
因此,筆者認為,***同犯罪中僅有***犯口供也需要補強證據,沒有補強證據,即使***犯口供相互壹致,也不能據以對被告人定罪處罰。作者:贛縣法院 劉譯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