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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要多久才能進王家山看守所被判刑?

壹般需要五到六個月才能判刑。

如果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應該是因為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7天;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不過這個五到六個月只是壹個可能的時間,具體時間可能會更短。如果有檢察院撤訴等特殊情況,就需要更多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五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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