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國之壹。中國的法律制度始於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經過4000多年的不間斷發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豐富而著稱。中國法制史是中國文化遺產中的壹座寶庫。作為壹門學科,中國法律史的任務是研究各種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特點和發展規律,總結歷史經驗,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中國奴隸制法律制度中華民族是以黃河流域為搖籃發展起來的。早在公元前21世紀,夏朝就進入了階級社會,形成了國家和法律,揭開了奴隸制法律史的篇章。河南偃師近年發掘的二裏頭文化遺址證實了夏文化的存在,表明夏朝的生產力已經達到制造簡單金屬工具的水平,具有相當規模的宮殿遺址也顯示了夏國的發展程度。
在夏朝,法律和古代文獻稱之為“虞刑”。俞處罰的具體內容已無從考證。從《左傳》中引用的“昏、墨、賊、殺、之刑”、“殺人不如輸”等片段,可以看出夏的壹些罪名、刑罰名稱、刑罰適用原則等。夏朝作為第壹級王朝,習慣法仍然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自夏以來,商朝是壹個奴隸制大國。“商有亂,是湯刑”(《左·趙專公六年》)。唐刑的內容和莫、莫、□、公、五刑制度在古代文獻中已有記載,並為地下甲骨所證實。商朝的刑事制度在古代以完備著稱。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導兄弟們如何治理商氏遺民時,強調“以義懲之,以義殺之”(商專利)。直到戰國時期,荀況在談到刑法的發展演變時,仍說“刑名出於商”(《荀子·鄭明》),充分肯定了商代刑罰制度的歷史地位。
西周是中國奴隸制法律制度發展的高峰。除了周代的九刑和虜刑之外,發布的盟誓、詔書和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知德慎刑”思想的指導下,形成了壹套判斷犯罪和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壹致與偶然;懷疑,原諒;上下比罪和救贖等等。當時規範民事關系的法律規範也有所發展,青銅器“任亞潘明”、□鼎銘、□有丁聰銘記載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租賃、債務關系等法律行為。1976出土的□□銘文中記載的壹則判詞,說明周審確實有制度可循(見彩圖碑刻拓片,是懲治誣告的判詞)。周朝確定的“不得同姓結婚”的婚姻制度和長子繼承制對後世影響很大。
中國奴隸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①體現了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自夏朝形成以來,奴隸主和貴族都竭力保存氏族公社的殘余,以家族血緣關系掩蓋貴族與平民的階級對立,以加強自己的統治。西周時期,親屬關系與貴族、王權與氏族權力通過宗法制度進壹步聯系起來,使法律也具有了國家法和宗法制度的雙重性質。比如“立官不以功德,立子不以長短”(《公羊傳·隱公元年》)這是宗法制度,是國法,皇位繼承和壹切分支都必須遵守。奴隸制的法律不僅體現了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而且是維護這種統壹的重要手段。
②滲透的神權政治。奴隸主和貴族利用宗教迷信的精神束縛,以神的意誌和神的懲罰為幌子,實現他們的階級意圖。商湯攻桀,周武王攻周,都打出了“天命將死”的旗號。對罪人施以五刑,也是冒充天意。“天道有罪,五刑並用”(《尚書·臯陶·休謨》),以增加司法鎮壓的威懾力。
③禮刑結合。禮起源於氏族社會的祭祀儀式,奴隸主貴族將其轉化為階級統治的手段,用它來確認奴隸制和宗法等級制度的法規,調整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社會關系。在禮與刑的關系中,禮是由刑的強制性來維持的,刑是由禮的原則來引導的。它們形式不同,本質相同,既有外在的,也有內在的,* * *和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統治是壹樣的。
(4)保守法律秘密。中國的奴隸制時代,至少是後期,是有成文法的,但是被奴隸主貴族壟斷了。為了使“刑之不可知,權之不可測”(《左公六年》孔《英達疏》),他們竭力使法律保密,不向全社會公開,以“議罪暫定”,斷罪任意處刑,強奴平民。
中國的封建法制始於公元前770年周王東遷洛邑,始於公元前475年戰國時期,歷史上稱為春秋時期,也是奴隸制度解體,向封建制度轉變的時期。春秋時期,經濟基礎的變化和階級鬥爭的發展推動了法律制度的巨大變革,奴隸制法律制度逐漸被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的封建法律制度所取代。公元前536年,執政的鄭之子為鬥爭形勢所迫,將法律公布於眾,“以之為國之常法”(《左公六年》杜竹筠)。公元前513年,晉國也“鑄刑鼎,載範所撰刑書”(《左傳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公布反映了新興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但它侵犯了奴隸主和貴族的傳統特權,因此遭到了激烈的反對。在郭征寫完《刑書》後,晉國的叔父給《刑書》發了壹封信:“先王議制,不為刑罰,恐民爭。.....民知有君者,不妒之,有心從書上求之,而幸能成功。”(《左傳公六年》)在處決了丁之後,也發出了攻擊:“金之死,幾乎無可估量。.....不贏,所謂度也,...今為度,為刑鼎,民在鼎中。為什麽高貴?妳在乎什麽?壹個沒有秩序的國家怎麽可能?”(《左公二十九年》)。但是,成文法的公布是時代的要求。自鄭、金開創以來,各諸侯國紛紛效仿,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戰國時期,法律的進壹步法典化和規範化成為時代的需要。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著作《魏集各國刑法典》寫了六部《法經》。後來商鞅在秦國變法,遵循法典,變律為法,稱為“秦晉”。漢代的“九法”是在《法學經典》六章末尾增加戶、昌、穩三章而形成的。此後的歷代法典幾乎都是以以前的法典為基礎,有得有失。因此,可以認為反映整個封建社會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律是在《法律經》六章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實行法治。除了《秦晉六條》之外,他們還頒布了大量法令,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65438年6月+1975年2月出土的秦睡虎地簡牘,載有《秦法二十九條》、《法律問答》、《閉診》等三種法律文書,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防禦與征集、軍爵獎勵、官員任免、武術的組織等方面,證明秦。
秦朝統壹六國後,在全中國推廣秦國法律,第壹次建立了統壹的封建法律體系。此時的封建法制,還帶著剛剛從奴隸社會脫胎出來的印記。既支持奴隸解放,限制奴隸制,又保留了奴隸制的壹些殘余,如承認“有罪奴隸”的存在。
為了適應漢朝的新形勢,蕭何采納了秦律,制定了《九章法》。後來,舒等人又制定了《章律邊法》、《跨宮法》、《晁法》,共六十章。此外,他們還頒布部門法令,彌補法律的不足,建立了完整的漢法體系。
西漢初,文帝廢除了肉刑,擺脫了奴隸制時代沿襲下來的舐、舔、舔等殘害肢體的刑罰。隨著景帝的法令,刑具的尺寸和規格得到了規定,限制了鞭笞的濫用。這些措施顯示了中國古代刑事制度的進步。
西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德主刑輔,明刑教化”的學說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從秦朝開始,法家在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被儒家所取代,兩千年不變。
經過400年的實施,漢法處於嚴重的劣勢狀態,到漢魏時期不得不進行變革。曹魏對漢法進行了大整理,制定了十八魏法。史稱《魏律》在內容上比《漢律九章》多,但與下屬的章法、法令相比,卻大大簡化了。此外,魏律還進行了壹系列實質性的改革,如將律名改為刑,列在律首;規定了五種刑罰,進壹步規範了刑罰;制定八項意見,加強對官僚和貴族特權的保護;並且限制坐在壹起的範圍,限制私下報復等等。這些規定對後世封建法制的發展影響很大。魏晉以後,統治者進壹步改革漢律,將26272部漢律和773萬字的訓詁簡化為2926部12.63萬字的晉律。魏晉對秦漢以來的傳統舊律進行改革,是中國法律編纂史上的壹個突出成就。
南北朝時期是封建割據和民族對抗的動蕩時期。南朝在腐朽士紳的統治下,藐視名法,主張開誠布公,墨守成規,毫無進步,對封建法制的發展貢獻不大。相反,以鮮卑拓跋部貴族為主建立的北朝政權,為了統治遼闊的中原,非常重視法律統治的手段。北朝修法,以漢法為宗,借鑒魏晉以來的立法經驗,綜合比較,擇善而從,從而使北朝法律優於南朝法律。《北朝法》中的北齊法尤其為史家所稱道。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隋唐法制達到了中國中世紀法制的最高水平。隋朝統治者非常重視法制,他們制定的《黃愷法》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隋朝統治迅速崩潰的原因不是其法制不好,而是隋朝統治者後來破壞了自己的法制。
鑒於隋末法律的重刑化,唐朝統治者以漢典治國,強調平等使用,依法判案。《唐律》以隋代《開皇法》為藍本,體系嚴密,內容詳盡,是中國封建時期前所未有的成熟法典。永輝三年(652年),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了法學人才編撰的《法條》,對法條進行了精辟的闡述和重要的補充,為唐律增添了光彩。除了唐律,開元年間還制定了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的唐六典。此書的編纂,顯示了封建法制的進壹步制度化。唐朝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唐律,起到了維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調整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關系的作用,完全適應了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因而成為後世封建法律的典範,被朝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國家所采用。
宋代以來,封建租佃制進壹步發展,土地流轉加速,出現了中央集權的趨勢。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織在壹起,日益尖銳。因此,統治者的基本國策是全面加強專制集權。這種集權的趨勢也反映在法律體系中。詔書成為最常用的法律形式,詔書的編纂成為最頻繁、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此外,“以身作則破獄”也被廣泛應用,這是宋代加強皇權的重要法律表現。
與宋朝對抗的遼法由契丹奴隸制習慣法和唐律組成。申請中遼人用遼法,漢人用漢法。到遼聖宗時,契丹人已基本完成了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原有的習慣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所以按照唐律,遼漢犯法,是“壹等”的。《崇璽條例》作為遼國的基本法典,是唐律與契丹固有法律相結合的產物。繼遼國之後,金國和遼國壹樣,最初對自己的部落適用傳統習慣法,對新征服的地區適用遼宋法。首先,金熙宗在女真舊制和隋唐制、遼宋律的基礎上,編撰了金國第壹部成文法典《皇朝統制》。金章宗主政時,制定了《太和律》十二條,內容與唐律壹致。還有法律、新規、格式等。這使得金國的法律體系比遼國更加完備。
元初用蒙古部落習慣法和金律“破獄官司”。世祖統壹後,最高法院頒布。大童淵制度是英宗制定的。元代沿用了宋代的“行□”制度,但改為規矩。因此,元代的法規多為條條框框的匯編,法條與判例混為壹體,內容繁雜,結構松散,並表現出民族壓迫的特點。明朝開國元勛朱元璋曾指出:“元朝清規戒律眾多,危害極大”(續文學通考二)。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兩個著名的朝代。明清的法規主要是法,法之外還有例、典、令、規、則、則。明律將唐律十二章改為七章,分別是名例、官法、戶法、禮法、軍法、刑法、實業法。條款比唐律簡單,但精神比宋律嚴格。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都有了新的發展,並為大清律所沿襲。因為明清法律被尊為祖法,不能擅自更改,後人用實例來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因為有了法律,就造出了榜樣,甚至規則也很復雜,使得官員們很容易玩遊戲,辦私事,這在當時被人們詬病很大。
明清封建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明清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大增加。鹽法、茶法、錢法、稅法、錢法、市場、錢債等。不是特別的章節就是特別的條款。不僅如此,隨著超經濟剝削的減弱,人身依附關系也有所放松。《大清法》中雇工的法律地位發生了壹些變化,被列為下等人的賤民也被清除。而明清法律所肯定的重農抑商的傳統政治政策,以及對民眾自由開礦和海外貿易的限制,成為資本萌芽的嚴重桎梏。
中國的封建法,屬於中華法系,從戰國到清朝發展了兩千多年,形成了演變清晰、特色鮮明的法律體系,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以儒學為基礎,擺脫宗教神學的束縛。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的理名之教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從漢代到隋代,傳經破獄之風盛行,以突出的形式顯示了儒家思想對封建法制的強大影響。體現了儒家思想與法律的結合,“禮(德)主刑輔”、“禮即刑”是封建統治者壹直遵循的法律原則。作為法律的壹種特殊形式,禮也調整親屬、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中國封建民事立法不發達,缺乏獨立統壹的民事法規,這與禮法實際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是分不開的。
中國的封建法律與西方的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繪有神靈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維護封建統治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但是在中國,早在奴隸制結束的時候,神權思想就已經動搖了。在中國封建法制中,雖然滲透了儒家“天人合壹”的觀念,但沒有像中世紀西方國家那樣的宗教法規,儒家以神為偶像取代了宗教。
②維護封建禮教,確認家法家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庭為本位的,所以宗法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儒家從維護家庭內部秩序的立場出發,提出了以父權制和夫權為基礎的倫理理論,極力論證家國壹體、忠孝壹體、君臣壹體,以強化專制司法制度。封建法律以法律的強制力,確認了父權和夫權,維持著尊卑關系。在封建法律中,“不孝”、“惡忤逆”、“不和”、“內亂”等罪行因違背倫理而加重。
而且在封建法律中,有些行為因為違背倫理而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的刑罰因為倫理而增減,所謂同罪不同刑;有些規定,比如同居,保留親屬,允許報復,都是遵守倫理所打破的。法律還賦予父母控制家庭財產權利和懲罰孩子的權利。但父母對國家也承擔著更大的義務,有些罪行,如假租、喪婚等,只怪父母。因為社會是家族化的,所以註定要受到宗族懲罰。自宋代以來,階級矛盾愈演愈烈,統治者更需要通過父母來約束家人作亂。因此,他們擁護當時社會流行的“家訓”“家規”,推廣壹些大家族用棍棒維護家紀的經驗。從宋代到清代,國內各種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3)皇帝永遠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公元前2世紀秦朝建立統壹的專制封建王朝後,皇帝是國家的元首。皇帝受命於天,是最高立法者。皇帝發布的聖旨、法令、敕令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用壹句話立法,用壹句話廢法。西漢杜周曰:“前主使法,後主使疏。當時的法律是什麽?”(《酷吏史傳》)。歷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邊緣是“治”民,但為了發揮官僚機器的作用,達到“治民”的最終目的,也有“治官”的任務,但從來沒有壹部法律是治理君主的。相反,法律來自君主,監獄由君主決定,皇帝的特權淩駕於壹切法律之上。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或親自主持審判,或以“下獄”的形式,命大臣代審,所有重案的裁決和死刑的復核都要由皇帝來打。他可以法外,也可以法外。對於觸犯法律的貴族官僚,如果在沒有傳喚的情況下進行逮捕和審判,將依法懲處,以保證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經過兩千多年的螺旋式發展,變得更加極端,立法權和司法權也相應地更加集中。因此,皇帝壹直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樞紐,而各級封建領主在西方國家的中世紀長期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4)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善惡同罪。中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自曹魏以來,通過模仿李周八君,形成了“八議”制度。至隋唐時期,建立了“議”、“問”、“減”、“贖”、“為官”等壹系列按等級減罪減刑的法律制度。排在第八屆的,除非命令要求,不得羈押候審。封建法律也沿襲了周代“令夫妻不得屈坐獄訟”的傳統,明確規定官員若涉及民事糾紛,應由其後代或奴隸告知控告官員處理,且不得動公文,違者受罰。另壹方面,在法律上分為好與壞,被冠以廉價之名的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視。同樣的罪名,處罰比普通人輕。如果用“賤”犯“善”,懲罰比普通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就像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律壹樣,以公開的不平等為特征。中國封建官僚貴族的特權和各種不同的刑罰,長期以來已經合法化、制度化。
⑤所有法律合二為壹,行政機關也是司法的。中國,從李茂寫《法律學》的戰國時期,到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以刑法為主,民事、行政、訴訟內容均有。這種各種法律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的法律修訂才得以改變,這與中國獨特的國情是分不開的。刑法對各種法律關系的調整,也顯示了封建專制下司法壓制的嚴酷。但是,各種法律的結合並不排除實際民事、行政和程序規範的存在和發展。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政府雖然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要麽受皇帝控制,要麽受宰相等行政機關制約,很少能獨立行使職權。至於地方,行政機關也管司法,兩者直接合二為壹。宋、明、清時期,省壹級雖有專門的司法官員,但實際上是上壹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威不斷分散,地方司法權威不斷降低,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1840鴉片戰爭後封建法制的瓦解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形成,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舊的封建法律已不適應迅速變化的經濟社會關系,迫使清廷進行改革修法,尋找出路。20世紀初,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先後制定了刑法、民法、訴訟法草案。這些法律以西方國家和日本的資產階級法律為基礎,打破了傳統的封建法律風格,但又試圖維護作為封建法制基礎的儒家道統,體現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特點。雖然清末制定的法律在清朝實施之前就被破壞了,但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歷史的開端。
民國時期,北洋政府不僅沿用清末未頒布的法律,還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典和單行條例,保護封建買辦經濟關系,鎮壓革命運動。但由總統令頒布的特別法比普通法具有更高的地位和作用,體現了北洋政府的威權性質。此外,大歷書院批準的判例和解釋性的例子也是北洋政府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北洋政府的法制是國民黨政府繼承的。國民黨政府的法律體系由成文法、判例法和解釋例組成。成文法包括憲法、民法(包括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稱為“六法”。六部法律和相關的單行法規匯編在壹起,統稱為“六部法律大全”。至於判例和例釋,則是在北洋政府大歷院判例和例釋的基礎上,做了大量的補充。它是壹種靈活的法律形式,是成文法的重要補充。國民黨政府的法制標榜資產階級民主法制,沿用了它的壹些法律形式,但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產物,就像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制壹樣。從歷史類型上看,只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不同的是增加了反* *法西斯的單行法、特別刑事法庭和秘密審判制度,成為維護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維護帝國主義特權利益、鎮壓廣大人民群眾的工具。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有以下特點:①既反映地主、官僚、買辦的意誌,又反映帝國主義的利益和要求。是維護半殖民地半封建經濟制度,實行地主買辦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2)通過翻譯書籍、講學、派人出國考察等方式,廣泛輸入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並在大陸法系的影響下,以六法的形式形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體系。(3)保留了封建法律的壹些內容,如民法中的財產權利的永佃權和典權,親疏中的父母結婚權和未成年子女處分權,繼承書中的宗法繼承,刑法中的和睦罪,程序法中的防止親屬間偽證的責任等。因此,完整的封建法制雖然不復存在,但其烙印卻深深植根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之中。
鴉片戰爭後革命運動所創立的法制1840鴉片戰爭後十年爆發的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舊農民革命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國的第壹次革命高潮。太平天國建立了對抗清朝的農民革命政權。為了維護革命秩序,保證戰爭勝利,在直接依靠武裝鬥爭的同時,也進行了必要的立法。太平天國的法律雖然受到農民階級的限制,具有嚴重的封建毒害和宗教迷信,但在當時的革命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提供了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是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1911年10年10年辛亥革命中誕生的南京臨時政府,試圖用資產階級法制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和國家。因此,盡管存在時間極短,但還是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壹系列振興工業、發展資本主義等法規。然而,隨著辛亥革命的失敗,反映民族資產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法律如曇花壹現般消失了。
1919新民主主義革命開始後,在中國* * *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觀和法律觀的指導思想下,用革命暴力部分打破反動國家機器的產物。它是工農意誌和利益的直接體現和偉大創造;它是鎮壓壹切革命敵人的重要工具。根據地法制建設的中心任務是為革命戰爭服務。由於根據地分散,各根據地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依據是統壹的,但立法的內容因地制宜,相對獨立。由於根據地是在農村開辟的,土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在發動群眾參加革命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人民民主法制經歷了壹個從不成熟、不完備到成熟、完備的發展過程。它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身和起源,其歷史經驗值得充分珍惜。
中國法制史提供的壹些歷史經驗中國的法制歷史悠久,內容豐富,提供了“古為今用”的極其重要的歷史經驗:
(1)政治啟蒙,法律發展。法律制度的發展演變是社會關系變化的結果和反映,法律制度的興衰是衡量國家治亂的重要尺度。中國封建社會的“文壇之治”、“關震之治”等盛世,在壹定程度上與封建法制的實施密不可分。相反,政治專制是法制發展的阻力。中國法制的起源雖然很早,但發展過程緩慢,充滿了保守主義,顯示了封建專制的嚴重束縛。
②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必須遵循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經濟基礎決定和制約,同時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自秦以來,封建法律對社會經濟進行了統壹調整。但歷史證明,法律只能加速或延緩經濟發展,而不能違背客觀經濟規律,更不能對經濟狀況發號施令,改變經濟發展的必然性。如西漢末年王莽改制,推行以恢復井田制為主要內容的復古主義。它的失敗表明,違背客觀經濟發展進程的法律措施是不能長久的。
(3)按照規律,照亮世界。歷代統治者根據形勢的變化和統治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訂法律。世界是輕的,世界是重的,兩者都受情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