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禁漁期捕魚由哪個部門負責?
非法電捕魚歸公安漁政管。如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可向公安或漁政部門舉報。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水產品,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和時限的規定進行捕撈,屬於壹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兩者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