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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捕魚是刑事案件嗎?

在禁漁期捕魚是刑事案件。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禁漁期內捕撈,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的繁殖、養殖和捕撈作出了具體規定。伏季休漁的立案標準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在保護區捕撈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0元以上的水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禁漁期捕魚由哪個部門負責?

非法電捕魚歸公安漁政管。如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可向公安或漁政部門舉報。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水產品,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和時限的規定進行捕撈,屬於壹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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