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
2.同意妳配偶以外的人。3.夫妻壹方虐待另壹方。4.夫妻壹方虐待另壹方的直系親屬,或者夫妻壹方的直系親屬虐待另壹方,導致無法忍受共同生活的。5.夫妻壹方惡意拋棄另壹方。6.配偶中的壹方打算殺死另壹方。7.有不治之癥。8.患有嚴重的無法治愈的精神疾病。9.生死不明3年多。10.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的。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主要原因難以維持婚姻的,夫妻壹方可以要求離婚。但是,如果配偶壹方對此負有責任,只有另壹方可以要求離婚。
目前,處理夫妻關系破裂的“瑕疵主義”是有益的
彭國書律師具體進壹步解釋,但是,過去在現實中,前10的情況都是特定情況,比如重婚、疑難雜癥等。如果不滿足這10的具體情況,早期的法律是不能要求離婚判決的。不過好在第1052條新增加的11情形,可以看作是設身處地為現實中已經出問題的夫妻關系著想,法律上稱之為“瑕疵主義”。總之,只要要求法官判決離婚壹方,也可以拿出證據向法官證明,贏得法官的認可:“夫妻關系已經難以維持的時候”
有外遇的壹方無權利用“瑕疵主義”主動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但是真正有外遇的壹方是不能主動要求法官離婚的,因為是出軌的壹方長期不回家,無意維持夫妻關系。因為出軌壹方對這種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負有責任,法律也明確規定“夫妻壹方因難以維持的原因負有責任的,只有另壹方可以要求離婚。”
因此,從本案來看,如果王先生真的有外遇,雖然他的妻子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或任何證據,但先生不是主動要求法官離婚的人。即使王先生自願要求離婚,也只能選擇“協議離婚”,換句話說,要看案件中的妻子是否願意和他處理財產、未成年子女、贍養費等問題。談好條件後,我答應簽離婚。
經濟困難的全職媽媽如何爭取撫養權?!當夫妻關系走法律途徑,當夫妻關系不和諧,面臨是否離婚的選擇時,往往會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對於壹般人來說,艱深的法律條文通常是不了解的,不到最後壹刻也很少主動去接觸和了解。但是,當他們突然要面對離婚這個嚴肅的問題時,往往又是迷茫又是困惑。實際上有數百起離婚案件。這份報告針對的是多年沒有工作,經濟狀況比丈夫更弱的全職媽媽們。如果他們真的面臨離婚問題,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後該怎麽辦?請到尹達律師事務所彭國書律師為大家深入淺出地講解壹下比較難懂的法律條文,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情況
我老婆是全職媽咪。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她和她的第壹個孩子有壹個學齡前的孩子。四年多來她壹直在家帶孩子,經濟完全靠丈夫。但是王先生幾個月不回家,妻子懷疑王先生是不是有外遇,只是沒有真正親眼看到。她用各種溝通方式質疑王先生,王先生委婉否認。此時,王先生突然回到家中,竟然先向妻子提出離婚,同時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這個時候妻子開始雇傭所謂的征信機構收集王先生外遇的證據,是否合法?相比之下,妻子的經濟狀況不如丈夫,但她最不希望的就是和孩子分開。她害怕自己真的按照丈夫的意願簽了離婚,失去婚姻,失去孩子的撫養權。她該怎麽辦?
尹達律師事務所彭國書律師表示,目前臺灣地區的離婚程序可以簡單分為以下兩種:
1,協議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能就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贍養費等問題達成* * *諒解,並有兩個見證人,就可以簽字離婚。但在大多數離婚案件中,由於夫妻雙方都想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會糾結很久,不肯向對方讓步。
2.離婚判決:
簡而言之,夫妻壹方主動去法院,直接要求法官判決離婚,這叫判決離婚。該條在民法第1052條中有明確規定。用白話解釋壹下,就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10的情況。只要婚姻關系中存在這10種情況之壹,夫妻壹方就可以直接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經濟困難的全職媽媽如何爭取撫養權?!夫妻關系走法律途徑,我就想要孩子的撫養權!
彭國書律師說,在幾起離婚案件中,真正決定離婚的夫妻並不是為了錢而戰,而是為了孩子的撫養權。彭國書律師在專業演講中提出的問題也大多是:“律師,請直接教我怎麽做。我只想知道如何贏得孩子的撫養權。”!」
什麽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在孩子成年前有權代表孩子作為法律行為的人,通常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比如為未成年子女開戶,有撫養權的壹方有權單獨為子女辦理。只要夫妻雙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關系,夫妻雙方通常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此可以說* * *有“* * *有監護”的責任和權利。也就是說,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壹方的所有法律行為,只需要有責任的壹方簽字,就在法律上生效。不壹定要找到對方,對方也必須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彭國書律師進壹步解釋說,在上述情況下,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做孩子的唯壹監護人,撫養權歸她。如果她不想和丈夫壹起被監護,她願意簽離婚。否則,她可以不同意他的要求就簽離婚。
撫養權就是看哪壹方錢多,誰能有撫養權?
事實上,很多妻子和案例中的妻子壹樣,有了孩子後會辭掉工作,專心全職在家帶孩子。經濟完全靠丈夫的工作來供給。所以當離婚面對面的時候,妻子心裏最怕的問題就是丈夫的經濟遠遠超出自己。但是,她真的不想失去孩子,真的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嗎?
彭國書律師表示,如果要求法官判決離婚,原則上法官只有壹個標準,就是“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經濟優勢的考慮確實是條件之壹,但是法官考慮的因素。
還有很多,比如家裏的孩子,比如學齡前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跟著媽媽走的原則,法官也會觀察很多方面,包括:
1.誰是孩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
2.誰能真正提出具體事件來證明自己在盡全力照顧孩子?
3.誰能具體給法律權威人士解釋壹下,離婚後,孩子的安排方案越詳細、越全面,得到撫養權的幾率就越高。
4.除非妻子也有明顯的無行為能力,比如吸毒、犯罪、有嚴重的犯罪記錄,或者雖然看起來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但實際上是把孩子托付給奶奶或者其他人照顧。
5.還會邀請孩子出庭,尋求自己的意願。
學齡前兒童出庭,怕對幼小心靈產生負面影響?
彭國書律師說,他在法院辦理的離婚案件中,法院都是邀請子女出庭,征求他們的意願。他遇到的最小的孩子真的只有3歲。法官邀請孩子出庭詢問意願或了解情況時,會要求雙方家長先離開現場,但雙方律師會留下。其實法官也知道孩子還小,不會用過於嚴肅或者緊張的方式提問。這個不用太擔心。
經濟困難的全職媽媽如何爭取撫養權?!當夫妻關系走法律途徑時,如果他們付錢給征信機構收集對方外遇的證據,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合法使用?
彭國書律師表示,只要聘請合法的征信機構,以合法的方式跟蹤拍攝,絕對不會違法。但是,首先要思考的是,為了獲取對方外遇的證據,選擇聘請征信機構的原因是什麽?如前所述,如果妻子要求征信機構只是為了滿足離婚手續,《民法》第1052條在“與配偶以外的人約定”的第二種情況下,很難判斷合法離婚的原因。
首先征信局必須發現王先生和壹個第三者進入了壹個酒店,然後,只要把握好時間,同時通知他的妻子和警察,在警察的陪同下進入酒店房間。最後,必須在法定搜查程序中找到王先生與第三方有相同體液的物證,足以證明“配偶以外的人是壹致的。”
在真實案例中,有婚外情的人在開門之前,會把帶有體液的物體沖進廁所。即使在開門之後,壹些法官仍然認為,僅僅證明“與配偶以外的人是合意的”是不夠的。
我老婆用瑕疵主義自己取證最有利。
所以反而會建議妻子直接用“破綻主義”暗示丈夫幾個月不回家(家裏可以裝閉路監控系統,或者人證等。).另外,如果在丈夫提出離婚後,丈夫在情急之下說出壞話,無論是當面交談還是書信往來,妻子都可以錄音或截圖作為證據。
最後,彭國書律師提醒我,另壹方面,如果真的到了最後關頭,王先生可能會故意挑釁妳來表達惡意,因為先生也錄下了他妻子情緒化的喊叫,反過來,王先生也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不和諧,所以王太太要提醒自己,回應王先生的話或語言要盡量理性,不要感情用事,這是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方式,如果以後真的對簿公堂。
彭國樞
現職:尹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鄒梅基金會執行長、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法律顧問、臺北市基督教女青年會法律顧問。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刑法部)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