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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犯罪怎麽處理

法律主觀: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 監護人 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由於精神病醫療機構普遍面臨數量不足、經費入不敷出、人才緊缺的困境,重度精神病享受到良好的治愈的情況都不到30%,倒過來說就有70%的人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完整的治療,在這70%未得到充分治療的病人中有壹部分是具有暴力傾向的,他們必然成為社會的隱患。而我們審判中遇到的就是這些隱患轉變成慘案的鮮活案例。《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從該法條就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犯罪的危害性突出表現在預防困難、補救、救濟都很難且無法懲戒。但如壹概“無罪釋放”,而使加害行為人不能得到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標準的審判和懲罰,被害人在心理上得不到慰籍,經濟上得不到補償,勢必造成對社會不滿和對法律公正公平性產生懷疑,上訪政府、報復社會的事件時有發生,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和不良影響。同時,假如將行為人放任到社會,也會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危險和隱患。為了將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犯罪納入審判實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專門增設了強制醫療程序,對其適用範圍、決定主體、啟動程序、審理程序、救濟程序、解除和制約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這壹程序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空白,同時彰顯了司法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人文關懷和權利保障,我們在審理精神病人犯罪的步驟是:第壹是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分為兩個步驟:首先要在醫學上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這要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鑒定,需要由其得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種類與程度輕重的結論,該判斷是基礎;其次要進壹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這要由司法工作人員在此基礎上進壹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這是在醫學判斷的基礎上最終確定有無責任能力的關鍵。二是精神病鑒定的時間與程序。普通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壹般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對於精神病人的犯罪在這壹程序中,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者代理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公安機關會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審理階段向法院提出或公安機關主動申請司法鑒定,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經相關管部門委托由具有資質的專業部門作出行為人精神病狀態的鑒定。三是對確定為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對於涉精神病人犯罪的操作程序為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基於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申請,檢察院或者法院才請專家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判定其刑事責任能力,由法院做出有罪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或者做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考慮到其犯罪時的精神狀態給予免除刑事處罰,移送安康醫院強制治療的決定。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因涉及精神病人的特殊性,我們壹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壹是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並用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同時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中我們還應當適用精神衛生法,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也就是不應當開庭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才會更好地保護涉案精神人的隱私權。二是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的嚴格審查原則。這是是否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關鍵,判斷精神病人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可以從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其家屬的管控能力兩個角度進行必要性審查。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包括病理和經驗兩個層面。病理層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的病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正在繼續發病甚至病情正在惡化,導致其實施暴力行為的病理基礎仍然存在甚至加強。經驗層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頻繁實施暴力行為或者案發後實施了新的暴力行為,以致根據經驗常識判斷其具有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解釋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如我院審理的被申請人於某某放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合議庭成員到被申請人臨時保護醫院要求會見時,因被申請人幾天前吞食了鐵匕把兒,手術後身體和精神尚未恢復,主治醫師拒絕了我們的要求,但對於某某的治療情況和身體現狀出具了病情介紹且建議繼續治療。同時通過對於某的繼母及鄰居進行調查發現家屬不具有相應的管控能力,因此對其作出了強制醫療的決定。三是鑒定人、證人出庭原則。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中,鑒定人和證人對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決定強制醫療起著決定性的關鍵作用,其是法院作出決定的基礎。法官通常不具備精神病學的專門知識,在此過程中,有必要請鑒定人直接出庭接受檢察機關和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詢問,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審理涉案精神病人的案件中,精神病人的口供壹般來講沒有實質意義,因為涉案精神病人都是在患病期間傷害他人,口供也是在案發後第壹時間制作的,因此證人的證言也是決定案件的重要環節,證人出庭作證,會在客觀上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四是律師出庭原則。解釋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裏所指的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不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因為被援助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並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這無疑是對涉案精神病人訴訟能力的再壹次提升。五是民事訴訟另行提起原則。強制醫療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被申請人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造成法律後果的行為不負法律責任,但是其危害行為給被害人及社會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必然存在民事賠償的處理問題。但是,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是以刑事案件撤銷為前提的,沒有了刑事犯罪,自然不宜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依附於刑事案件的基礎之上的。其次,強制醫療程序的審限是壹個月,時間較短,也不適宜同時處理民事賠償事宜。六是法院決定原則。強制醫療程序的設立實質上是由原來的行政決定職能轉為司法審查程序。啟動強制醫療的程序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檢察機關的申請啟動方式,即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另壹種是法院的決定啟動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所以,對實施暴力行為涉案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決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作出,但是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行為仍需要強制醫療的,則不屬於人民法院決定的範圍之內。解釋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七是復議原則。解釋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項規定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壹次對利害人關系人享有同樣的復議權利,不但被強制醫療的人享有,被害人也同樣享有,這是中國司法的又壹次進步。以上就是精神病犯罪怎麽處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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