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2004) 關於規範我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司法局: 為進壹步促進我省律師行業的發展,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情況,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師服務收費屬中介服務收費,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履行服務時應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規定的內容、收費辦法及行為規範進行執業和收費。 二、訴訟、仲裁案件律師服務收費實行計件收費,非訴訟案件由雙方簽定協議,協商收費。對條件成熟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試點。計時收費辦法、計時收費試點單位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確定,報省發展改革委、司法廳核準。 三、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前需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變更《收費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待處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明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服務收費公布的內容和方式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統壹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二OO四年八月壹日起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壹、解答法律資詢 1、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100元; 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200元; 3、涉及商業財產關系的協商收費。 二、代寫法律文書 代寫訴訟文書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務文書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三、 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每件不超過2000元; 2、起訴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 3、壹審案件每件不超過4000元; 4、擔任 刑事自訴案件 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標準收費; 5、擔任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標準酌減收費。 6、未辦壹審而辦二審的,二審案件收費標準1000——5000元; 7、曾辦壹審又辦二審的案件,二審案件收費標準可以按壹審標準酌減收費。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3000元; 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行政案件,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以上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五、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費1000——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收費。爭議標的在10000元以內的,每次收費1000元;爭議標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費標準計費率見《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計費標準費率表》。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計費標準費率表 爭議標的分類收費標準費率 1--10萬元以內部分(含10萬元) 3%以內 10--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 2.5%以內 50--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 2%以內 100--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 1.5%以內 500--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 1%以內 1000--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0.75%以內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