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和復核。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同意立案,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報案人。舉報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將不予立案的理由通知舉報人。舉報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向檢察院立案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
檢察機關發現可能存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檢察院收到投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檢察院申請控制部門受理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的申訴和上訴,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可以要求投訴人、舉報人提供相關材料,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說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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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