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六條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應當依法將處罰和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地點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決定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戒毒、教育、勞教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家屬、作出決定的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處理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附具的決定書中註明。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擴展數據:
家屬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原因。
執行拘留後,辦案機關壹般會在可能的情況下,電話通知家屬領取告知書。如果沒有家屬電話,壹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身份證上的地址寄掛號信。郵寄時間慢,可能會出現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家屬可能會收不到或者收不到。
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很多時候,家屬不知道誰被拘留了,誰被拘留了,被關在哪裏,除了辦案機關可以直接聯系家屬。這種情況下,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查詢。
家屬被刑事拘留後,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通過專業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刑事律師壹般方法多,定位比較準,能準確快速的找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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