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警告(又稱“米蘭達忠告”、“米蘭達警告”)是指美國警方(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966“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壹案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審訊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他有權援引第五修正案,行使他保持沈默和要求律師援助的權利。
米蘭達警告起源於美國,但由於證據的可信度在普通法的法庭上非常重要,這種說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據的可信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提供虛假供詞,他可能會因此受到懲罰。此外,這種說法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被打得招供。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都體現了這壹警示精神,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刑事司法的公正。
中國的法律體系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目前既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沈默權,也沒有形式上的所謂“米蘭達警告”。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應該說什麽,似乎沒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但米蘭達警告所體現的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仍然值得我們學習。
最後,完整的“米蘭達警告”是:
“憲法要求我告知妳以下權利:
1.妳有權保持沈默。妳對任何警察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
妳有權在被警方訊問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全程陪同妳被訊問。
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所有詢問前都會免費為妳提供壹名律師,只要妳願意。
如果妳願意回答問題,妳可以隨時終止對話。
如果妳想和妳的律師談,妳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妳可以有律師全程陪同妳詢問。"
順便小嘆壹句:在美國當警察真的需要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