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4時許,施貴德駕駛“南桂集035”輪從佛山高明裝載河砂前往順德,航行時江面有輕霧。5時許,船距九江大橋約1100米時,江面出現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施貴德作為船長,未按要求加強了望、選擇安全地點拋錨和采取安全航速,在無法確認船頭前方看到的白光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冒險航行。當“南桂集035”船駛近九江大橋時,施貴德意識到該船因與橋前約80米處的壹處航標相撞,已嚴重偏離主航道,但仍未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相反,他試圖將船頭轉移到九江大橋的橋墩上,認為船可以避免碰到大橋的橋墩。
5時10分左右,因船舶偏離航道,石導對航道燈判斷嚴重失誤,導致船首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碰撞,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橋墩垮塌,並造成橋面坍塌。1675.2米九江大橋垮塌200米,造成橋上行駛的4輛汽車墜入河中受損(。
事件結果2007年6月17日,廣東九江大橋事故涉事船只船長等6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廣東海事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介紹,現已初步查明,佛山“南桂集035”船長施貴德、值班水手黃玉友等6人有重大事故嫌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述6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1年7月7日,該案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開庭。出庭時,施貴德和部分證人推翻了之前的證詞,稱“不記得了”,“我以為是撞的”。施貴德的律師甚至直言“不是船撞了橋,而是橋撞了船”。橋梁調查報告再次遭到辯方質疑。
2013 4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施貴德在法庭上仍然堅稱是“橋撞了船”,而不是“船撞了橋”。辯護人仍為被告人無罪辯護,認為在不能排除橋梁因自身隱患坍塌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應當認定石貴德無罪。
二審認為,石貴德及其家屬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勘探報告反映勘探位置與原24號墩鉆孔ZK24不在同壹位置,而是遠離原24號墩鉆孔ZK24平面位置,且該位置地質條件復雜,巖面起伏較大,不能反映原樁位的巖面情況。法院拒絕接受施貴德及其辯護人再次委托勘查的請求。
2065438+2003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壹審法院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石貴德有期徒刑6年。
2017月17日,刑滿釋放的石貴德因九江大橋垮塌段橋墩基礎圖紙及改造資料,起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該案在廣州鐵路運輸第壹法院開庭審理。
施貴德起訴稱,6.15九江大橋垮塌案的審理,涉及九江大橋是否因自身質量問題垮塌,但事故調查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的九江大橋圖紙、文件不全,壹、二審法院簡單認定大橋無質量問題,依據明顯不足。施貴德向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公開九江大橋上述圖紙被駁回,但施貴德不服,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復議。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維持了省質監站的上述行政行為。
施貴德起訴,法院撤銷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作出的答復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省質監站對其關於325國道九江大橋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新的答復,並公開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