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事故諒解書》具有酌定減輕和從輕量刑的效力。根據相關法律,刑事諒解書是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情感原諒,表明當事人或被害人不再追究案件,對減輕或免除處罰有壹定的參考作用。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拘留並處罰金。醉酒駕駛人和交通肇事人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的,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適當從輕處罰。《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2013 12.23發布2014 1,已實施)規定,
醉駕的標準是:飲酒駕駛的標準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酒駕標準大於等於80mg/100ml。
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當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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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6月5438+0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