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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後如何處理?

被傳喚後,當事人會被盤問,人身自由會被限制。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壹、被刑事拘留後怎麽辦?

1.公安機關、檢察院限制您親友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您。如果是刑事拘留,除三類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2.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還是郵件形式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都可以向辦案人員詢問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3.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犯人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親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無論是對親友,還是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壹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傳票與刑事傳票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偵查行為;

2、應用基礎不同;

3.適用對象:治安傳票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刑事傳票適用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申請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需要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刑事傳喚時限為12小時,24小時為例外。

6.關於傳票能否強制執行,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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