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壹些不配合公務執行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公民做出的處罰措施,他的處罰期限壹般是10日以內的。
如果被拘留人需要委托代理律師進行會見的,則會見律師需攜帶個人有效的身份證件的同時,還需要攜帶其個人的律師執業證書、以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拘留壹般是因為公安部門在緊急的情況下,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進行扣押處理;通常行政拘留,被拘留人會關在公安部門的拘留所內,時間壹般不會超過15天。
但如果是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屬們就要註意了,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後期很可能涉及到判刑處理,並且會留下案底,而且涉嫌刑事案件前期被抓後,任何人都是聯系不上當事人的,這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家屬委托律師去見當事人,律師是有職業資格可以會見當事人的,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並為當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訴當事人接下來怎麽說怎麽做,還會安撫當事人的心裏情緒,畢竟前期是壹直關在看守所裏面,什麽消息都不清楚,還可以幫家屬傳話等,包括前期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後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減刑等最大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