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申請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壹周以內,其次是兩周,申請至少應在30天以前提出。他們通常在30天後被逮捕。當然,逮捕後的任何訴訟環節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是難度相對增加了。
在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刑事律師所熟知的黃金37天。這是因為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正好是37天。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必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壹旦檢察院在37天內批準逮捕,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認為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大。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人和法律作出的程序性決定對案件的進展有很大影響。公安機關受理犯罪嫌疑人申請並對其取保候審的,說明該案件未造成嚴重犯罪後果甚至已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刑事拘留期間應盡量爭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