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審是我國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不是刑事處罰的壹種形式。取保候審與審判、定罪、量刑並不沖突。
重大刑事案件律師劉平凡溫馨提醒: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妳的朋友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僅可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共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均可構成有利情節。請積極配合妳朋友的家人,抓住機會讓妳朋友早日回歸社會!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公告後,交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與案由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發送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繳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據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取保候審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取保候審執行情況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在執行期間因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的,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意繼續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意繼續保證或者發現其喪失保證條件的申請後三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擔保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在執行期間發現其已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或者擔保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擔保人處以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五日以內,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付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且沒有故意再犯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時退還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