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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可以請律師嗎

可以。

1、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拘留屬於強制措施的壹種,所以壹旦被拘留,就可以盡快請律師幫忙。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壹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_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壹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 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壹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 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壹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 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壹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壹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 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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