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和拘留所是壹個地方嗎?
看守所和拘留所不在壹個地方。
提醒妳壹下,看守所和拘留所是有區別的。它們之間的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不同。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設立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有關規定。
2.性質有不同的定義。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3.不同的囚犯。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
4.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但是,對於看守所的監管,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看守所和拘留所不在壹起。
第二,看守所、拘留所歸誰管?
看守所、拘留所歸公安局管轄。《拘留所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看守所管理工作。《看守所條例》第五條看守所設置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3.我能參觀拘留所嗎?
看守所可以參觀。
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第六款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