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看守所探視被行政拘留罪犯的家屬,應當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看守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簽署的授權委托書;2.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3.律師執業證書。
拘留設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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