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探視時間是什麽時候?看守所的探視時間,或者說壹周幾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適用看守所的具體規章制度,如下:1。刑事拘留的,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2.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規定的全部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3.探視期間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品(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批準),其他東西不得發給被處罰人。第四十五條罪犯每月可以會見親屬或者監護人壹次至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小時。每次只有三個人來見罪犯。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第四十六條罪犯會見受委托的律師,應當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審查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安排。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探望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的親屬或者監護人第壹次會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應當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進行安排。外國籍罪犯的親屬或者監護人要求再次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外國籍罪犯拒絕探望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第四十八條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朋友和監護人通話;外國籍的罪犯也可以找他們的駐華使(領)館談。電話費由罪犯本人承擔。第四十九條少數民族罪犯可以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會見和交流;外國籍罪犯可以用自己的語言進行會見和交流。第五十條會議在看守所會議室舉行。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不方便在看守所會見的,經其申請,看守所可以安排視頻會見。會見和通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會見和交流。第五十壹條罪犯可以同他的親屬、朋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檢查罪犯的信件,對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看守所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五十二條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出具辦案機關證明和辦案人員工作證,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在看守所內進行。第五十三條因提取贓物、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帶出看守所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提交,當日退回。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暫時將罪犯送至異地看守所取證的,持偵查機關所在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公函,看守所應當允許其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人民法院需要將罪犯帶到看守所再審的,持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再審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看守所應當準許將罪犯帶上,並辦理相關手續。第五十四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日或者二日。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報公安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申請探親的,看守所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罪犯探親時不準出境。第五十六條對於獲準回家的刑事在押人員,看守所應當出具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罪犯回家的時間不能集約使用,不能把刑期結束作為回家的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第五十七條罪犯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等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外出辦理,由兩名以上幹警護送,當日返回。第五十八條在民事訴訟中,罪犯需要出庭的,應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涉及人身關系的訴訟,罪犯必須親自出庭的,應當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開場所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並於當日收押返回。罪犯因特殊情況不宜離開看守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審理。第五十九條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確需回家治療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由兩名以上警察押解,當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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