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探視時間:每周壹、四14:00-15:30。
會見次數:壹般來說,每個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不超過兩次。原則上每個在押人員當天只能見壹次面,近親屬(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是首選。開會前必須在會議登記窗口登記。會見壹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每次會議不超過半小時,並有權根據會議量調整會議時間。
二是刑事拘留案件,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