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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拘留、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哪些屬於刑法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

主刑的種類有:(1)管制;(二)拘留和送達;(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力和政治利益;(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35條驅逐出境

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第三十六條經濟損失賠償和民事優先原則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處置措施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37-1條禁止營業

如果壹個人因利用其職業實施犯罪而被判刑,或因實施違反其職業所要求的具體義務的犯罪而被判刑,人民、民法和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禁止他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為期三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民法、醫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局、海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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