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受理案件後,將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立案偵查。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有義務執行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絕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絕遷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與他人串通,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