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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無罪釋放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情況案由:聚眾鬥毆

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的員工,與公司康某時常因項目經費、待遇問題發生口角,李某考慮到康某等人長期找理由多要勞務費、經費等無理取鬧行徑,雙方因意見分歧發生激烈沖突,於是康某帶來的人員沖上二樓要打架,事發後,李某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刑事拘留。

辯護人:張濤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壹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壹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壹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著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四)有壹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歸案前或者歸案後曾經自殺,或者有壹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壹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壹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辦案過程:

辯護人張濤律師接受委托後,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了李某,為了尋找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利的證據,張濤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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