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賭人員壹般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
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指以下四個方面: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參與賭博的數額和賭博的次數。
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3)演員是賭徒、賭徒、賭場老板還是壹般的賭博人群?
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他們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獲利。
參賭者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可能是壹個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徒是個愛賭博的人,即賭博收入是他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
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壹般賭博人員,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的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壹個好習慣。有人常說,小賭對感情有好處,大賭對身體有害。但是,有多少人跑步是為了小賭壹把,結果越來越想賭。當他們輸了,他們想贏回失去的錢。不知不覺中,他們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變成了大賭客。賭博不僅是家庭和睦的破壞者,而且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如果有什麽不懂的地方,請及時找專業的刑事律師。
開賭場的賭博方式多種多樣,壹般都是經營者事先定好的,提供籌碼,有時還有壹定的賭博規則。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在具體實踐中,有壹些特殊情況需要註意。比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參與賭博,其行為符合刑法賭博罪規定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