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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律師事務所的流程,要求,註意事項!

1

三個執業5年以上的律師。

10W註冊資本

有自己的地名。

有專職律師

2

投標材料

1)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書(事務所的宗旨、形式、責任等。);

(二)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名稱檢查申請表(10近似名稱);

(四)律師事務所章程;

(五)發起人(合夥人)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證明;

(6)發起人(合夥人)的品行證明(申請日前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擬同意律師流動的證明;

(8)發起人(合夥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發起人(合夥人)可以從事專職律師的職業擔保。

操作程序

1,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均由市司法局申報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後,按照要求的內容格式提交申請材料,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出具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吉林省司法廳。通過終審後,吉林省司法廳出具《正式受理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通知書》。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正式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並經省司法廳受理審查合格,由省司法廳正式批準設立。兩個月內未提交相關文件或者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批準設立,設立申請人壹年內不得提出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以虛假材料或者欺騙手段取得《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正式受理通知書》的,該通知書無效,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吉林省司法廳負責辦公室條件的正式受理和審查,省司法廳也可委托市司法局代為進行受理和審查。

2.律師事務所名稱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由市司法局審查。第十七條第壹款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應當提交省司法廳進行檢索。

3.申請人收到省司法廳批準設立通知書後,應當在30日內持批準通知書到省司法廳領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並向省、市律師協會申請登錄。律所只有登錄後才能開展業務。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原件用來掛在辦公室,復印件用來驗貨。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省級報紙上刊登公告,並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申請補發。

4.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發起人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正式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將其律師執業證書交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律師事務所正式成立後,市司法行政機關交回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正式聘用財務人員、制定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規則,並將上述事項向主管機關備案。

省司法廳可以委托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開業籌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5.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

6.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合夥人協議、章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夥人、住所的,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廳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變更章程、合夥協議的,在省司法廳辦理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壹款所列變更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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