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資累計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場所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引誘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關於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1,調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壹般不允許親屬見面。
律師可以:
1)見面,在律師允許的範圍內傳達雙方信息,安撫受到驚嚇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詢;
3)申請取保候審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可以申請閱卷,了解具體案情,司法機關有什麽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
3.審判階段:這是最關鍵的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