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的犯罪分子。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理論上是可以判緩刑的,但在司法實踐中,緩刑的概率很小。
能否準予緩刑,要由法官結合全案的量刑情節、公訴意見、辯護意見來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第二款,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