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壹、網絡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