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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獲利22萬元,緩刑。

開設賭場獲利22萬元,達到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緩刑是對符合條件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三年以上不予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壹、網絡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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