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法律依據:《刑法》第303條。
第二,開設賭場罪量刑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了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關於網絡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