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被告必須出庭。根據相關規定,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出庭,依法參加審判,進行維權。
法庭對被告持續缺席的處理如下:
1,兩次無故,法院可以傳喚,但這種手段壹般不用於民事案件;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審判的條件如下: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在訴訟活動中,被告人壹般必須出庭,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庭,依法參加審判,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防衛的方式和防衛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