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供證據的處理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壹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在民事案件開庭時,被告可以攜帶手機,但在庭審時不得隨意接打電話。因為法庭是莊嚴的地方。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依法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壹切民事訴訟,要依法進行。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供證據壹般情況下是被允許的,按時必竟這涉及到公平性問題,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不得攜帶進入法庭的物品,主要有六大類:
1、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5、標語、條幅、傳單
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可以看出,手機並不屬於不得攜帶進入法庭的物品。
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因此,攜帶手機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時候,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允許,不得撥打或接聽電話,也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
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