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的分析
1,刑事案件庭審後不當場判決很正常。普通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定期宣判。但另壹次在法庭上。
2.定期量刑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應當在法定的審理期限內宣判。
第二,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判案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判決。事實不清的,判決不能執行。
2、必須當庭宣判。在當事人住處宣判的,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判決必須在審判調查後的第二天宣布,或每隔壹天定期宣布。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故意做壹個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只是為了在法庭上顯示量刑率,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庭宣判。
三、民事訴訟審判的技巧
1,先占法。
在這種法律制度下,法庭辯論的壹方對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為有利的問題則先在辯論發言中充分展示,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積極的法庭辯護戰術。在實踐中,適用這種方法必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在庭審的偵查階段對有利於己方的事實和證據逐壹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主動反駁對方不正確的觀點,才能在辯論中掌握主動權,占領制高點,將對方推入被動地位。
2,避實就虛。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勢往往是對方極力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話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轉移自己的註意力,擾亂自己的視聽目的。所以應用這種方法首先要善於抓住對方的“空虛”,選擇其薄弱環節反復攻擊,直到問題辯論清楚。
3.否定的提問方法。
律師在提問時要隱藏辯論的目的,千萬不要讓對方知道提問的真實意圖。尤其是第壹個問題,壹定要讓對方回答,才知道提問的意圖。只要回答了第壹個問題,就忍不住要回答下壹個問題。當對方覺得難以自圓其說的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讓對方處處被動,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戰術,是極其有效的辯論手段。結果只能是對方不自覺地接受了律師(或提問者)的觀點,出奇制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