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書可以提前提交,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被申請人的權利不受聽證會上提交答辯書的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答辯書的寫作:
1,標題。中心寫“民防”;
2.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註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申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在項目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址以及與被申請人的關系。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其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被申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在該項後寫明代理人姓名和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回復理由。表明被告正在對案件進行辯護。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和上訴人上訴狀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者被上訴人,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