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論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開庭後當事人都有權更換律師,但是更換次數等事項需要視案件性質而定。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更換律師,代理權出現變更或解除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僅有更換申請告知要求。對於刑事訴訟,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但是壹般不超過兩次,否則當事人自行辯護,如是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可以準許,但更換後再次提出會導致沒有辯護人的,法院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條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五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百壹十壹條 被告人在壹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壹般不得超過兩次。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